明年起,6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可领补贴 必须具有菏泽户籍;至2023年12月31日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艳粉) 12月24日,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从2019年元旦起,菏泽市对具有菏泽户籍、6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进行补助。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鲁民〔2018〕99号)文件要求,将低保老年人分类施保、高龄津贴、护理补贴、服务补贴等统筹合并,建立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根据市民政、财政两部门出台的《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意见要求,菏泽市自2019年元旦起,对具有菏泽市户籍、6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对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补助80元、100元、200元,对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规定补助;在此基础上,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能力等级为2—3(《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的,以及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80元。增发补贴部分不能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复享受,可择高领取其一。
老年人本人 (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低保身份、年龄、残疾等级、自理能力进行信息比对核实,无需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批合格者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无异议则从批准之月起发放补贴。
《关于完善经济困难老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为全市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菏民发 〔2014〕41号)、《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菏民发〔2014〕39号)和《关于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菏民发〔2018〕21号)执行到 2018年 12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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