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起,菏泽全面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齐鲁晚报 2018-08-08 04:33 大字

本报菏泽8月7日讯(记者 邢孟) 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菏泽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菏泽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监管分局联合制定《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菏泽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为购房者保驾护航。

据了解,《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终止,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预售人是指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监管银行及账户需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办法》在对于预售资金收存方面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存房价款。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在预售资金的支出和使用方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标准,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两年调整公布一次。商品房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当资金总额达到既定监管额度后,预售人方可自行提取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并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优化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核拨流程,保证及时用于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建设。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终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同时,《办法》也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若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提供虚假材料或有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将被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也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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