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山东“留置第一案” 在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中,留置可谓是一道突破案情的“撒手锏”

大众日报 2018-03-01 01:33 大字

□本报记者吴宝书

本报通讯员张啸

1月8日,正是菏泽市牡丹区“两会”举行期间。早上8点,在会议举行地柏青大酒店,菏泽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将菏泽职业学院原副院长周俊举带离会议地点,并对他宣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因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现决定对你实行留置措施。

随即,周俊举在留置令上签字。这张由菏泽市委常委、市监察委主任杨光忠签发的编号为“菏监留令﹝2018﹞1号”的留置令,标志着山东省第一家挂牌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于1月6日成立仅仅两天之后,就办理了山东省“留置第一案”。

2月6日,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周俊举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随后,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日,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逮捕决定。

留置取代“两规”

“在1月8日对周俊举宣布留置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全过程中,我们都进行了拍照、录像予以固定,并于当天通知了被留置人家属和单位。这些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来执行。”负责该案件的菏泽市纪委监委第七纪检监察室主任杨贵军告诉记者。该案从发现问题线索到启动初核程序、呈请立案调查、采取调查措施,菏泽市监察委员会均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请示报告,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按规定,监察机关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全覆盖”监督公职人员。其中,留置、搜查、扣押三项措施是相对于以前的“两规”赋予监察委的新措施。

菏泽市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实行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建立了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执纪监督、审查调查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工作机制,监察对象由原来的54000余人,增加到10万多人,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突破案情的“撒手锏”

在监察机关的12项调查措施中,留置可谓是一道“撒手锏”,在反腐败、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

“留置措施的效果特别明显,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不能和外界有关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等,给其思想上造成非常大的压力。我们再有针对性地调整讯问策略,就非常有利于案件的突破。”办案人员林万东说。

在办理周俊举一案中,原来的纪检、检察两支队伍的人员,业务深度融合,达到了束丝成股的效果。在操作中准确把握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执行方式、程序要求等,为今后开展工作积累了经验。

与“两规”不同的是,通过留置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作为移送司法部门起诉的证据,而此前通过“两规”取得的口供笔录移送检察机关后,还需要由检察机关重新固定、转化后才能作为司法证据。这无疑提高了办案效率,以本案为例,仅用一个月时间就实现了案件直接移送,而过去完成这一过程至少需要三个月。“违纪违法一起查办,违纪问题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违法行为直接移交司法部门提起公诉,减少了不少中间环节。”调查组成员高保华是从检察院转隶过来的,通过调查该案件,他深有感触,“以前纪委先查违纪,转到检察院后再查违法犯罪,现在整合在一起,避免了重复劳动,案件查办时间缩短,效率大大提高。”

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合法权利

留置周俊举期间,调查组14名办案人员全天待命。25岁的许淑筠是14名办案人员中最年轻的一位,负责整理案卷工作。根据许淑筠的统计,查办周俊举案件,市监察委员会采取了留置、谈话、询问、讯问、冻结、查询、扣押、调取、搜查等9项措施。其中,谈话和讯问66次,讯问笔录400余页近20余万字,讯问笔录122份800页;违纪案卷8本、违法案卷26本,仅26本案卷材料加起来近4000页,案卷材料移交时,摞起来有近一米高。

作为山东省首个被采取留置措施的人员,周俊举在留置期间,前15天基本都是在接受思想教育,首先学习党章,调查人员与其深入谈话。周俊举思想发生剧烈转变,承认了自己违纪违法的问题。

在此期间,办案人员也充分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利,时刻关注被留置人员的心理、生理状况,每天做体检,严格落实相关规定,不准打骂,每天谈话询问不超过晚上10点,保证每天至少6个小时的睡眠休息时间,并且全程同步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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