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菏国税稽罚告〔2017〕31号

菏泽日报 2018-02-28 09:05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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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自收到本告知书3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北京京雅项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发票代码1100154130、发票号码13253336至13253345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并对外开具发票代码3700162130、发票号码00000086至00000090、29601381至29601385、29609343至29609347、29627123至29627127、29638280至29638284,发票代码3700163130、发票号码08600775至08600779、08607551至08607555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及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行为罚款5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菏泽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2018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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