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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可“址多照一”、“照多址一” 菏泽出台办法,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

齐鲁晚报 2017-07-18 20:24 大字

本报菏泽7月17日讯(记者 李德领) 近日,《菏泽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出台,该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更为宽松便利的登记方式,以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 本办法适用于菏泽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而市场主体住所是指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律文件的公示送达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据悉,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就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等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办法》规定,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区)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对在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广告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园、孵化园、创业园、创业基地等集中办公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市场主体。依法设立的具备商务秘书功能的企业,其住所可以作为多家小微企业的住所进行登记,由该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齐鲁晚报记者了解到,放宽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限制。设立数据处理、动漫游戏开发、文化创意、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翻译服务、电子商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服务等小微企业,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市场主体在住宅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主体不得从事损害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和影响居民生活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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