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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安置费涨了10元/平方米/月房屋已征收安置房未交付的执行新标准

牡丹晚报 2017-06-27 11:13 大字

本报讯(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赵德高) 牡丹晚报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为科学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对牡丹区、市开发区、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予以调整。

2015年11月出台的 《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4条提到,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8元计算。

随着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不断推进,结合菏泽市实际,为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办公室近期又下发了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因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临时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约定过渡期限内按照上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上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实施的房屋拆迁、征收项目,安置房未交付的,其临时安置费支付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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