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污染环境 企业负责人被判刑
本报讯 (通讯员 邹 雪)明知公司从事的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但为了攫取不正当利益,仍非法掩埋危险化学品并导致环境严重污染,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被法律严惩。近日,巨野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
据了解,被告人夏某新出资成立巨野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从事危险化学品二甲苯、甲苯、纯苯的生产销售。公诉机关指控,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将本应依法处置的上述危险化学品的残留物非法掩埋或在罐内长期储存,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经鉴定,上述废弃的产品均为危险废物,环境损害费用为2489.7438万元,其中,应急处置费用393.2438万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096.5万元。被告人夏某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认不讳。夏某新及辩护人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无异议,但夏某新表示目前无能力赔偿。
法院审理时另查明,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夏某新一直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后变更登记成为夏某新个人独资公司,被告人夏某新对该公司财务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判决被告人夏某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该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489.7438万元,及环境损害检测费用人民币5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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