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区检察院:向黑恶势力“亮剑”

菏泽日报 2020-09-30 07:52 大字

今年1月6日,经牡丹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唐某等2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一审判决,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唐某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我那惨死的儿子终于能闭上眼睛了!”得知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家住巨野县年逾古稀的徐老汉老泪纵横。

原来,15年前,徐老汉唯一的儿子在唐某的俱乐部打工,因被怀疑偷了摇头丸,被唐某的侄子打死,并将尸体绑上石头装进麻袋抛入黄河。

说起唐某,还要从1992年开始。当年,唐某被分配至巨野县某工商所工作,工作之余混迹于社会,以教授“梅花拳”为名收“徒弟”,案发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1998年5月,因妻嫂在集市与人发生争执,唐某纠集9人携带砍刀,在闹市公然行凶将人砍伤。此后,他常因一言不合就对他人拳脚相向,身边陆续聚集了一帮社会闲散人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当地一霸。

2018年,唐某等人因涉嫌黑社会组织罪被当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公安机关以唐某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牡丹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提前介入的过程中,发现认定唐某等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证据尚有短板。

“撬开掩盖证据的铁板,需要检察机关打一场硬仗。”牡丹区检察院检察长时维建说。

在审查案卷的过程中,办案检察官赵艳婕发现了一个细节,有证人提到唐某在狱中也收过“徒弟”。狱中还在收徒,组织何来中断?赵艳婕立刻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唐某的服刑情况。

经查,唐某服刑的7年间,其组织并未停止发展,众多服刑人员纷纷投入其麾下,最终形成以唐某为首的多层塔式结构黑社会性质组织。

“我们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宗旨,不拔高,不凑数,对公安机关报捕的7名不符合涉黑成员特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不予认定,彻底查明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桑丽介绍道。

开庭前,多名被告人翻供,拒不承认自己的所作所为和唐某有关。他们打的如意算盘是,如果唐某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存在,他们也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虽然证据确凿,但犯罪分子仍在负隅顽抗,唐某的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这是对我们专业水平的一次集中检验。”桑丽说。

针对此情况,该院和法院多次召开庭前会议,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入所体检表等证据,排除了侦查人员非法证据排除的可能。

为了确保庭审效果,牡丹区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等人组成的7人公诉团,法院成立相应的审判团,形成了检察长公诉、法院院长主审的“高规格”庭审阵容。

终于,该案在牡丹区法院开庭审理,24名被告人在法警的押解下走进法庭,公诉人根据“一事一证”的原则,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证据、每一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予以展示,用扎实的证据链让法官及旁听人员直观了解每一起犯罪事实的来龙去脉,并揭示了在这个组织中,唐某作为组织、领导者,在背后所起到的策划、指使作用。

唐某尽管已坐在被告席上,他的“徒弟”仍然不敢对其进行指证,在签署庭审笔录时,有被告人悄悄要求改笔录,因为当庭有唐某的亲人旁听,他们不敢说。公诉团合理分工,紧密配合,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律师屡次诱导式发问后,公诉人要求审判长提醒律师注意发问方式。

针对每天的庭审实况,公诉团及时调整庭审策略,白天庭审结束,晚上继续梳理证据完善第二天的庭审预案,最终以高度的专业素养,高水平完成了庭审工作。

在发表公诉意见时,该院副检察长房灵国表示,对已经化解矛盾、认罪悔罪的被告人,法律将给予从轻处罚,希望被告人拿出改过的勇气,为将来树立全新的人生目标,回头是岸,永远不晚。

最后的庭审时刻,数名被告人当庭哽咽着说认罪悔罪。

“针对该案涉案人员众多、犯罪行为相互交叉的情况,我们严格遵循罪刑法定、证据裁判、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正等法治原则,依法规范办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引导侦查取证,及时移送保护伞线索并发送检察建议,顺利完成了该案在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时维建说。通讯员张 威马静记者胡德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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