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羊、大蒜、摩托车,见啥偷啥! 盗窃团伙疯狂作案13起,团伙成员分别获刑
本报巨野8月30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周广伟) 一盗窃团伙两年时间先后交叉结伙,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别锁等手段,在巨野各乡镇盗窃作案13起。近日,巨野法院对团伙中最后一名落网的被告人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黄某安、高某胜、王某义、程某瑞(均已判刑)商量一起偷蒜,四人一拍即合。过了几天,四人开始在陶庙镇与羊山镇临界的村子里溜达踩点,发现一户人家门口放着好多装好的大蒜。凌晨时分,四人通过翻墙、撬锁等手段从周某家中盗窃摩托三轮一辆、电动两轮车两辆、21袋大蒜及一部手机。四人正准备驾车出村时,恰巧遇到村支书组织的巡逻队,几人扔下摩托三轮车及车上的大蒜仓皇逃跑。
自2012年7月至2014年10月,黄某安、桑某振、郝某船、王某沛、高某胜、王某喜等人,先后交叉结伙,采取翻墙入院、撬门别锁等手段,依次在巨野县陶庙镇、大谢集镇、独山镇、董官屯镇、大义镇等地,盗窃作案十三起,共盗得大蒜、摩托车、电动车、山羊、人民币等物品数宗,赃款物共折合人民币32000余元。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5年3月31日,巨野县公安局将黄某安抓获。经讯问,黄某安供述了伙同其他人盗窃的犯罪事实,其余犯罪嫌疑人陆续落网,成员王某喜在逃。
2016年2月25日,王某喜向江苏省警方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阶段,王某喜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查,王某喜参与盗窃作案共三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5760元。
巨野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喜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但王某喜多次、入户盗窃,对其酌定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王某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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