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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原副县长陈宜民获刑12年犯贪污、挪用公款、行贿罪曾向刘贞坚花钱买官

牡丹晚报 2015-06-11 13:14 大字

本报讯 (记者 志国)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巨野县原副县长陈宜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389.37万元赃款上缴国库,剩余赃款47.417万元继续追缴。

陈宜民曾任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巨野县政府副县长。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陈宜民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436.787万元,其个人得款398.787万元。2009年1月,陈宜民与田桥镇副镇长杨某、财政所所长祝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共谋,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挪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登记。2007年10月,陈宜民向时任巨野县委书记的刘贞坚(另案处理)送存款金额10万元的银行卡一张,要求刘为其职务晋升提供帮助,后在组织考察、民主推荐过程中,刘贞坚推荐陈宜民为副县长人选。2007年12月,陈宜民担任巨野县政府副县长。

法院审理认为,陈宜民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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