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吸毒又贩毒 男子获重刑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四万元
本报讯(记者 志国)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而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于近日审结了一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知悔改,由容留他人吸毒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被判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四万元。
2012年10月12日,马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牡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13年5月,马某某又从他人手中购***,除了供自己吸食外,他还将剩余冰毒先后在巨野县两家快捷酒店内分多次卖于潘某。潘某除自己吸食外,又先后在巨野某快捷酒店内将冰毒贩卖于他人。2013年6月6日,两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关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马某某、潘某被抓后,由检察机关公诉至巨野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贩卖毒品8克,依法属情节严重;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宣告缓刑。巨野县法院一审作出判决,撤销牡丹区法院判决中对罪犯马某某的缓刑,以犯贩卖毒品罪,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结束后,马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巨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确,于近日二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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