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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想发财,六人结伙盗掘古墓

牡丹晚报 2014-05-31 21:55 大字

本报记者 志国

近日,本报曾予以报道的牡丹区安兴镇盗窃清代古墓案由牡丹区人民法院审结完毕,其中主犯冯某与李某二人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记者从牡丹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主犯冯某除了犯有盗掘古墓葬罪外,还涉及18起盗窃案件。

冯某是巨野县人,因为一直无正当工作,且又痴迷赌博,曾多次因盗窃或抢劫而受到法律惩处。2013年4月初,一直被催讨赌债的冯某联系到牡丹区安兴镇的李某,问其是否愿意一起合伙盗窃。李某提到,他此前曾盗过一座古墓,里面还有棺木没盗走,应该值点钱。

李某和冯某商议后,觉得两个人盗墓有困难,于是又联系了狱友宋某、张某等其余四人。六人见面后听了李某的讲述,觉得古墓是官员的墓葬,棺木可能是用珍贵木料黄花梨所打造,应该能卖不少钱。

打定盗窃的主意后,六人进行了踩点,并在2013年4月9日晚上将古墓内的棺木分成五块盗走。

盗得棺木后,六人将棺木分别藏于李某及鄄城县的宋某家。随后,冯某和自己的女友在网上寻找买家,不久就联系到香港一家拍卖行。对方表示,如果他们手中的棺木确认是黄花梨材质,愿意以每斤4500元的价格全部购买下来。

听到对方的答复,冯某欣喜若狂,因为他们盗出的棺木大概有1000斤重,这样就能得到450万元的巨款。随后,香港拍卖行要求冯某先取得棺木确定为黄花梨的鉴定材料。冯某便着手开始找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与其余五人等着鉴定结果出来后发大财。

巧合的是,就在冯某等人盗窃后的第二天,即4月10日下午,牡丹区文物管理所工作人员来到安兴镇前屯村进行文物普查,得知这里有一座清朝嘉庆年间的古墓。工作人员找到古墓后,发现有挖掘过的痕迹,经过鉴定发现是在不久前才刚刚被挖掘过。

文管所工作人员经过走访了解到,4月9日白天古墓还没有被挖掘的痕迹,可以肯定是在4月9日夜间或10日上午被人挖掘的。工作人员立即报了警,办案民警赶到现场了解案情后,认为案发时间不长,应该能发现不少线索。

经过侦查,办案民警通过周边监控录像发现有两辆车在几日内频繁出现在古墓附近,并很快锁定当地居住李某是犯罪嫌疑人之一。4月20日,李某在家中被抓获归案,而冯某等几人也都相继落网,被盗棺木也被追回。

据主犯之一的冯某交代,他已经将棺木锯了一段送往鉴定机构鉴定,没想到结果还没出来就被抓获归案。审讯中,冯某、李某等六人均对自己盗窃古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经山东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被盗墓葬为清代古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被盗的棺木为一般文物。

办案民警没想的是,就在审理这起盗窃古墓案件时,却发现了冯某其他的犯罪案情。办案民警查明冯某在自己老家巨野县,从2013年1月2日开始,先后单独或与多人合伙盗窃电动车及三轮车多起。

经过办案民警核实,冯某在1月2日至2月22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与姜某、黄某、李某(均已另案处理)合伙盗窃17起,冯某单独作案一起,盗窃电动车、农用三轮车及电动三轮车共计18辆,涉案价值达79331元。

2014年1月2日,冯某、李某、张某、宋某、巩某、渠某六人被检察机关以盗掘古墓葬罪公诉至牡丹区人民法院,其中冯某同时被公诉犯有盗窃罪。

同年4月2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之一的李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并没有提供墓葬信息以及参与谋划,他只是帮了冯某一个忙,没说要财物,他认为自己不属于主犯。且案发后自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希望能够对他从轻处罚。

而被告人宋某、巩某、张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属情节较轻,希望可以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随后审理的关于冯某盗窃罪一案,冯某当庭承认自己参与过盗窃犯罪,但是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18起盗窃案件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某等六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李某提出的异议,法院经过公安机关笔录及其他证据链条所举证,确认李某在该起案件中起到主要作用,因此对李某的建议不予采纳。宋某、张某、巩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经查,六被告对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造成破坏,并盗掘了5块棺木,不应属于情节较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六被告对盗掘古墓葬的事实予以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被追回,可从轻处罚;宋某、巩某、张某归案后积极交纳罚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冯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李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宋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巩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张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庭审结束后,冯某与李某当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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