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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就餐丢失车辆,店家应赔偿“停车落锁、丢失自负”告示无效

牡丹晚报 2016-05-07 10:10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武亚非记者 朱 静)在酒店或公共场所就餐、消费时,相信不少市民经常能见到停车处会树立着“停车落锁、丢失自负”的牌子,如果真的出现消费者的车辆丢失情况,可商家真能“抽身事外”吗?

近日,家住鄄城城区的陈先生在某酒店用餐时,将两轮电动车停在酒店门口,吃完饭出来,发现电动车被盗,遂找店家商讨解决事宜。店家认为,他们只给客人提供免费车位,也在门口注明:车辆如丢失或损坏,概不负责。就此双方发生了争执。无奈之下陈先生投诉至鄄城县12315申诉举报中心。

接到投诉后,12315申诉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立即赶赴该酒店。调查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告诉店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陈先生骑车到酒店就餐,双方构成以饮食服务为内容的消费服务法律关系。酒店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的同时,为消费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是为增强竞争力,实现营利目的而提供的配套服务,是餐饮服务的延伸。酒店依法应保障消费者因就餐停放在门前停车区域内的车辆安全,由于在安全管理上未能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致使陈先生车辆丢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相当一部分酒店在门前设立了“只提供车位停车,不作保管,遗失自负”的告示牌。据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这一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是无效的,不能免除相应责任。

同时,又由于陈先生停车时没有告知酒店工作人员加以看管,对于其车辆的丢失,也存在一定过错。经过调解,店家同意赔偿陈先生500元现金,陈先生也对此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将车辆停放在商家指定的停车场内,商家负有保障消费者车辆财产安全的义务,如若出现丢失及受损情况,不必“忍气吞声”,可依法要求商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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