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管跨马路绊倒骑车人浇地农民被判赔16万元骑车人摔伤致一处二级伤残、两处十级伤残
本报讯 (记者 志国 通讯员 王 群) 鄄城农民赵某怎么也想不到,只因夜间浇地时将水管横跨马路而未设置警示标志竟“惹了大祸”。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向牡丹晚报记者介绍了这起刚刚二审判决的侵权案件。
事情发生在2013年10月11日傍晚,鄄城人李某骑着摩托车行至鄄城县某公路时,突然被横贯马路的水管绊倒,导致鼻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后经鉴定一处伤构成二级伤残,两处伤构成十级伤残,不仅丧失劳动能力,而且需要长期有人护理。事故发生时,该路段没有路灯照明,水管旁无人看管,也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
事发后,李某家人找水管所有人赵某商议赔偿事宜不成,遂将赵某起诉至鄄城县人民法院。
2013年8月26日,鄄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多方调查与取证,法院审理认为,该水管是赵某为浇地而铺设在公路上的,未经许可且未设置警示标志,影响了道路的安全通行,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夜间骑车在没有路灯的路段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确保安全行驶,其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经过综合取证后认为,这起事故中,李某承担责任85%为宜,赵某应承担15%的责任。
根据李某伤残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李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子女抚养费等合计1059836.3元,判决赵某赔偿费用 158975.44元 (1059836.3元×15%),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一审结束后,赵某不服判决当庭上诉。
今年9月24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于10月27日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告诉牡丹晚报记者,农民在灌溉农作物时常有水管占用公路的情况。这位法官同时提醒农民朋友,未经许可占用公共道路铺设水管浇地是违法行为,假如一定要占用道路,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否则一旦伤及无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谓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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