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首次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本报讯(记者 韩 波 通讯员 曹凤桥) 近日,东明县公安局根据县司法局的提请,依法对社区矫正人员胡某等6人做出行政拘留五至十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这是该县依据有关规定,首次对违法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去年3月14日,胡某等6人因犯贪污罪被县法院判处缓刑,3月25日,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由县司法局接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他们不按时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为维护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县司法局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向县公安局提交了相关证据和《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依法提请对胡某等6人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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