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猎区、禁猎期,采取禁用方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两男子东明黄河滩区猎杀豆雁获刑
本报讯(记者 志国)近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猎杀国家保护动物豆雁被中央电视台《朝闻天下》栏目报道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东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管制两年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东明黄河滩区有众多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此栖息,为保护黄河滩区野生动物,东明县人民政府根据上级要求发布了 《关于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禁猎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规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东明县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全县各乡镇行政区域均为禁猎区,禁用工具为军用武器、气枪、毒药、炸药等,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均属禁猎对象。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张某、王某为狩猎大雁,在大雁经常栖息地东明县辛店集浮桥西南2KM处,将拌有敌敌畏、呋喃丹成份的玉米粒投放到黄河滩区耕地中,致数只豆雁中毒死亡。经鉴定,在投放的玉米粒及死亡的豆雁中均检测出敌敌畏、呋喃丹成份。经鉴定,被毒死的大雁为豆雁,我国所有豆雁均为野生豆雁,并被列入中国国家林业局发布的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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