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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体店冲动消费了,可没有“7天后悔权”消费者误解《消法》引纠纷;消协:“7天后悔权”仅限于网络、电视等方式购买的商品

牡丹晚报 2014-12-25 21:19 大字

热线电话:5969581、1600000

本报1600000热线消息(通讯员 朱殿立 记者 朱静)近日,东明县的刘先生花7666元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家人觉得太贵,要求他退货。两天后,刘先生以“新《消法》规定,7天内享有 ‘后悔权\’”为由,到商场要求退货,遭到商家拒绝。

12月16日,刘先生在东明城区一家商场看到冰箱正在搞活动,就以7666元的促销价购买了一台原价8188元的某品牌冰箱。冰箱买回家后,却遭到全家人的反对。

“因为家庭条件不太好,家里人觉得花7000多元买个冰箱也太贵。”刘先生说,经不住家人的唠叨,12月18日,他以“7天内享有‘后悔权\’”为由,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表示,冰箱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刘先生认为,新《消法》明确规定,7天内享有“后悔权”,商家理应无条件退货。双方交涉无果,商场服务员拨打了东明县消费者协会电话进行投诉。

消协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发现这场消费纠纷源于刘先生对法律条款的误读。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7天内享有 “后悔权”,仅限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购物方式购买的商品,其他非远程购物方式所购买商品并不适用该规定。

经消协工作人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将冰箱换成总价值7680元的一台抽油烟机和2台空调机。对此调解结果,双方均表示满意。

在此,消协工作人员提醒,一些消费者因缺少消费维权知识,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在维权过程中存在着诸多误区,导致维权过度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消费者在提高自己维权意识的同时,要积极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要保持理性冷静的维权心态,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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