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典型案例 指导员工维权

合肥晚报 2020-01-06 00:59 大字

单位员工因为各种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如何界定是否属于工伤,一本近日公布的典型工伤案例提供了“教科书”式的解读。

据了解,2019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072起,认定(或视同)工伤1053起,不予认定16起,正在办理3起。这本《2019年典型工伤案例》,分析探索了有关工伤的法律法规适用问题,其中3起案例更是典型中的典型。

案例一:本人负全责的道路交通事故

某叉车公司销售员陶某被单位派往外地维护叉车,驾车返回合肥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某负全责。

经开区人事劳动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驾驶或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职工在事故中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认定属于工伤。

案例二:超龄农民工上班途中的交通事故

某文物考古研究所雇佣的临时工孙某某(62岁,农业户),步行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不承担责任。

某文物考古研究所认为孙某某与单位系临时劳务关系,且孙某某已超过退休年龄,不应认定为工伤。

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认定属于工伤。

案例三:上班发病请假回家后死亡

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的环卫工张某某,某日凌晨工作时身体不适提前回家休息,当日上午在家倒地不起,送至医院抢救无效。

经开区人事劳动局认为,张某某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不属于工伤。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袁兵 通讯员 何咏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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