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遗产继承看《民法典》新增规范

山东法制报 2021-03-05 12:33 大字

【案 情】

近日,单县法院审查了一件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申请司法确认王某甲继承王某辛的遗产案,被继承人王某辛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去世,兄弟姊妹数人,其兄弟姐妹也均先于其去世,申请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杨某甲、杨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系被继承人王某辛的侄子女、外甥,申请人协议由王某甲继承王某辛的遗产,其余申请人均放弃继承。

【评析】

该案申请人之间无争议,法院快速予以审查确认,案件很快终结,可以称之为一件“简单”案件。但该“简单”案件背后却隐藏了“众多”吸睛之处。首先,人数众多,本案申请人人数达十一人,涉案人员十二人,在继承案件中及其罕见;其次,涉及继承法相关规定众多;第三,涉及《民法典》新增规范众多。

本案涉及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有:法定继承、遗产继承顺序、代位继承、放弃继承。本案中,王某辛未留有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对王某辛遗产的继承应适用法定继承。 我们看到,被继承人王某辛无配偶、无子女,且其父母先于其去世,即在继承开始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被继承人王某辛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上述人员皆先于王某辛去世,但其兄弟姐妹有子女且在世,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最终由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王某辛兄弟姐妹的子女即其侄子女、 外甥因代位继承取得继承权,在这众多人员中有十位继承人放弃了继承,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放弃。

针对上述有关继承的法律规定,《民法典》进一步完善,增加了相关规定。

一、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只规定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而《民法典》将代位继承人扩大到了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1、遗产继承应尽可能保证由被继承人的亲属继承,这是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要求,亦符合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愿。我国3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导致大量家庭只有一个子女,失独家庭数量庞大,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员亦有不少,当失独或单身被继承人去世时通常其父母已去世,而其兄弟姐妹先于其去世的可能性亦很高,此时如果不允许其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会出现无人继承、收归国家的结果,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的原则相悖,亦不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2、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在亲属关系中与被继承人非常亲近,平常交流、沟通较多,互帮互助,若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不能代位继承,在被继承人关系亲近的亲属健在的情况下将遗产收归国有,公权力强势介入,会直接导致公民与政府之间产生矛盾,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3、事实上,无子女的被继承人年迈时通常由其侄子女照顾扶养,其去世时遗产也由该侄子女继承,祖辈流传至今,已形成习惯。我们不难发现,此做法符合人之常情,我国养老的传统即居家养老由自己的晚辈照顾扶养,当被继承人无子女时,其侄子女就成为其最亲近的晚辈,通常由其侄子女扶养照顾被继承人,由扶养照顾被继承人的人继承遗产理所应当。代位继承增加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作为代位继承人,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顺应民意。

二、增加了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法》并未明确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而《 民法典》 明确规定放弃继承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对放弃继承的表示方式作出了具体规定,限定为了一种形式。明确规定放弃继承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纠纷发生。1、在特定的情景中继承人可能说出放弃继承的话语,但放弃继承并非其真实想法,若不将放弃继承限定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此时继承人违背真实意思的陈述就会发生法律效力,不符合继承人的意志,不利于保护其继承权。2、规定放弃继承须以书面形式作出促使继承人对是否放弃自己的权益认真、慎重考虑,确保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符合自己真实的心意,杜绝放弃后翻悔引发纠纷。

我们也应该看到,代位继承人有两种: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上述两种人的代位继承不可能同时发生。因为继承人有顺序之别,继承开始后首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当继承开始时若第一顺序继承人皆不在世,则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可以代位继承,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会取得继承权,基于第二顺序继承而发生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的代位继承更不可能发生。 而当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及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代位继承人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才有可能发生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况。正因为继承人有顺序之别,导致不同顺序之间的继承人不可能同时继承,基于不同顺序继承人产生的代位继承亦不可能同时发生。宋峰谢国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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