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

菏泽日报 2021-03-03 07:42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王 蕾 记者 胡德光)近日,单县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有组织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汲某某、刘某为某公司业务员,两人联合通过邮箱、微信群等途径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合计50000余条。法院依法判处汲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办案法官表示,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应提高法律意识,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他人隐私,违法提供、出售、泄露、利用公民个人信息要负法律责任,严重者涉嫌犯罪。广大市民要提高个人维权意识,在发现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违法使用时,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个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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