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初心、践使命”医保知识竞赛试题题库
1、居民医疗保险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2、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
3、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包括特困人员、低保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4、急救送血费是按照救护车的标准下浮30%执行。
5、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认定。
6、市直职工门诊特慢病普通病种每季度认定一次,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及精神病即时办理。
7、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普通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最高封顶线为15万元。
8、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般诊疗费(注射型)不得超过10元/人次。
9、参保职工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大额医疗社会救助金支付40万元,共计55万元。
10、参保职工住院自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0元含100000元,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3%;100001-150000元,个人首先自付比例为10%。
11、医疗保障部门可按举报线索中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的举报人予以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1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13、目前,菏泽市共有168个病种实行按病种收费,包括西医病种和中医优势病种。
14、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15、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稽核对象。被稽核对象应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改正。
17、按照规定,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应在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
18、对具有骗取医保基金或倒卖药品等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可给予暂停医保直接结算等处理。
19、目前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机构服务项目价格,山东省已经放开了三批。
20、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21、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多数实行政府指导价,少数实行市场调节价。
22、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药品流通,一是药品价格方面,实行明码标价,二是药品安全方面,具体由药品监督部门来实施。
23、现行疫苗的种类分为活毒疫苗(弱毒疫苗)及死毒疫苗(免活疫苗)两大类。
2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为政府指导价,分设为基本医疗签约服务费和健康管理签约服务费。
25、2019年度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单位缴纳72元、个人缴纳72元。
26、需转外就医的参保职工,应到参保地的转诊定点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填写《菏泽市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信息表》一式两份,由转诊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将审批信息表传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28、医疗保险稽查机构应当在稽查实施3日前,向被稽查单位或者个人下达稽查通知书。但有群众举报或者有根据认为单位或者个人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嫌疑的除外。
29、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500元、700元;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下降100元,从第三次起不再设起付标准。
30、根据鲁医保发〔2019〕57号文件要求,菏泽市居民医保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由220元调整为250元。
31、按病种收费三级医院职工统筹支付比例为75%,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二级医院职工统筹支付比例为80%,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32、中药煎药、医学美容整形、美容性口腔正畸这三个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33、按照政策规定,医院在走廊、过道加床,床位费应该按该医院普通病房床位价格最低标准的60%收取。
34、公立医疗机构经营的中药饮片和中草药按不超过25%的加价率作价销售。
3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补缴居民医保费后随时享受各项居民医保待遇。
36、目前特慢病病种共有19种。
37.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8、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39、参保职工长期居住在外地,为方便就医,可办理异地安置手续。
40、根据市级机构改革意见,新组建的市医疗保障局整合了原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物价局相关职责,于2018年12月27日正式挂牌。
41、在接到受理范围内的举报线索后,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42、伪造医疗票据,骗取医疗基金属于参保个人的欺诈骗保行为。
43、特殊疾病患者经过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于10日内完成救助待遇支付。
44、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照70%给予再救助。
45、苯丙酮尿症患者的特殊食品纳入医疗救助。
46、按病种收费标准包含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诊断、治疗的全部费用。
47、参保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连续卧床30天以上,且预期持续卧床3个月以上,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可以申请职工长护险待遇。
48、参保病人患特慢病相关病发症用药,如果所患并发症在特慢病病种范围内且符合特慢病鉴定标准,即可申请增加特慢病病种,审批后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
49、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
50、参保居民集中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到次年的2月底。
51、目前,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外,其他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5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5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待遇主要是门诊大型设备检查及特殊治疗项目,门诊统筹支付比例为70%。
54、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中药饮片和中草药除外实行零差率。
55、职工长护险资金按年度筹资,目前暂按每人每年95元标准:个人缴纳40元(从个人账户划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集40元,福彩公益金及财政补助15元。
56、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7、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58、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9、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60、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缴纳居民医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各项居民医保待遇;出生6个月之后缴费居民医保费的,次月享受各项居民医保待遇。
6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一般诊疗费(非注射型)不得超过8元/人次。
62、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9500元,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
63、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64、参保居民在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85%、70%、60%。
65、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66、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67、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对一般诊疗费个人支付不超过2元/人次。
68、普通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税务征收大厅缴纳居民医保费。
69、对于经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70、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71、参保居民在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时,门诊不再设起付线,住院起付标准由200元降至100元,住院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
72、2014年,国家卫计委允许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一定数量或比例非基本药品”。山东省对这一比例的规定为:非基本药物的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占基层机构所有药品配备品种和采购金额的比例均不高于20%。
7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单位按7.5%、个人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74、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助。
75、目前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实行省、市两级管理,市及以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由市管理。
76、参保职工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
77、职工长期护理保险适用于菏泽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连续缴费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78、日间手术是指患者按照诊疗计划在1日(24小时)内入、出院完成的手术或操作(不包括门诊手术),因病情需要延期住院的特殊病例,住院时间不超过48小时。
79、办理退休手续且领取养老保险金的参保人员,累计连续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不少于30年、女不少于25年。
80、分级诊疗制度概括除了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还有上下联动。
81、2019年,我们在菏泽市立医院、单县中心医院2家医院先开展日间手术试点,2020年在全市三级医院推开。
82、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可以加价。
83、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制定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
84、在市外省内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备案的联网即时结算,执行全省统一报销政策。
85、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
86、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属于经办机构的欺诈骗保行为。
87、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记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属于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骗保行为。
88、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设起付线,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医疗专护的,每床日总费用限额分别为120元、150元、170元,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
89、医疗保障部门在举报线索查结15日内,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领取奖金。
90、享受医疗救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扶贫部门认定。
91、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的是“两票制”,即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92、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给予全额资助。
93、菏泽市苯丙酮尿症定点医疗机构是市妇幼保健院。
94、职工参加企业生育保险后无生育并发症的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顺产1000元,难产1500元,剖宫产2500元,多胞胎生产的,每多一胎增加补助200元。
95、对18岁及以下的苯丙酮尿症的特殊治疗食品费用医疗救助的支付比例为70%。
96、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西药和中成药不可以加价。
97、对查实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医师,给予停止1-5年医保结算资格的处理。
98、贫困人口因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支出,经过“五重保障”后,个人负担合规费用超过5000元的给予再救助。
99、按规定办理长驻异地或异地安置登记备案手续,在居住地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5%;待完成异地就医稽查核实后予以支付。
100、2019年对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覆盖率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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