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042万余元 菏泽市委原宣传部长王永江获刑11年

山东商报 2018-09-07 10:39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王晓迪)9月6日上午,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永江受贿1042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镇党委书记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2685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王永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条7条、金块2块、金元宝1个,大众POLO轿车1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人民币446.240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江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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