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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高考志愿篡改案被告人被判7个月

淄博日报 2016-10-26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济南10月25日电(记者闫祥岭)记者从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获悉,25日下午,单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陈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单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在家使用电脑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对田某、朱某、凡某、许某的高考志愿进行了删除、修改,造成四人没有按照自己所报的志愿或者志愿顺序被投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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