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武综执劳罚决字〔2020〕40号
四川博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因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且在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你单位仍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之规定;并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本)》第48号:“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不含14000元)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决定给予四川博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四川博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亮,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寺路82号)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心;开户行:成都银行武侯支行;账号:17012012206345900018;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联系电话:87036759);行政执法机关代码:010433008;罚没收入项目代码:9990120。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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