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四川法制报 2020-07-28 00:41 大字

成武综执劳罚告字[2020] 40号四川博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你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且在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你单位仍拒不整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再进行处罚。”之规定;并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8年本)》第48号:“具有应在从轻和从重之间处罚的违法情形的,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不含14000元)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给予一般处罚,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拟给予四川博达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9000元(大写:玖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联系电话:87036759)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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