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武综执劳罚决字【2019】63号
当事人:高峰(性别:男;出生年月:1977年3月1日;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895号9-2)你于2018年3月至2018年6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同时在重庆顶津食品有限公司就业,共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人民币6377.68元(大写:陆仟叁佰柒拾柒元陆角捌分),武侯区就业局责令退还,你未退还。该行为违反了《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特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三)拒不执行限期整改令,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之规定,井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三章第十二条第四项:“应当予以从重处罚的,一般在法定罚款幅度的三分之二至最高罚款限额之间给予罚款。”之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依法从重处罚,现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决定给予高峰罚款人民币16000元(大写:壹万陆仟元整。)当事人:高峰(性别:男;出生年月: 1977年3月1日;住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一段895号9-2)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如下银行账户。账户名称:成都市武侯区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心;开户行:成都银行武侯支行;账号: 17012012206345900018;行政执法机关名称: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武侯区武兴四路166号9栋5楼电话: 87036759) ;行政执法机关代码: 010433008;罚没收入项目代码: 9990120。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教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武侯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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