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起集中宣判恶势力犯罪案件基本案情
1、鹿某君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
东明县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鹿某君为首,王某勋为骨干成员,刘某等人参与的恶势力组织,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诈骗、挪用资金、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等行为,扰乱社会、生产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2015年至2017年期间,鹿某君多次指使王某勋到成武县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起哄闹事,实施堵门、扣押物品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2、王某勋、黄某等5人寻衅滋事、伪造印章案
东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某勋等人受鹿某君多次指使实施寻衅滋事。李某华、程某战受鹿某君指使,为鹿某君挪用资金178.7887万元归鹿某君个人使用。被告人王广勋2015年伪造8本 “成武县房产管理局”房产证。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刘某受鹿某君指使向他人行贿。2015年8月到9月间,被告人黄某为索要工程款,两次到成武县某4S店寻衅滋事。
3、曹某龙、田某肖、曹某秀诈骗、敲诈勒索案
巨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孙某勇、李某鹏、王某(三人均被判刑)经预谋,以虚构的“巨野县亿兴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在巨野县进行“套路贷”犯罪活动,从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被告人曹某龙、田某肖、曹某秀共同参与上述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多次,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4、李某峰为首的恶势力犯罪案
成武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峰、欧某升、王某斌、王某党、刘某猛、李某为承揽巨单高速成武段运送渣土料等工程,共同在孙寺镇纯集村、毛洼村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峰、欧某升等人多次纠集社会人员,阻挡他人往高速路送渣土,致使葛洲坝集团无法让别的公司给该路段送料,造成高速路施工多次停工。在此基础上,李某峰团伙要求向葛洲坝集团送砖渣、土渣等施工用料,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2015年7月,李某峰让刘某平租赁已被国家征用的土地5.1亩,骗取国家补偿款。巨单高速成武段施工前期,被告人李某峰隐瞒已得到50000元、仍欠37700元清表费用的事实,以清表之名,向成武县孙寺镇财政所提供虚假的用工人员名单,领取高速清表用工费用,骗取国家清表费用。
5、恶势力组织卖淫案
牡丹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刚与朱某芹、林某生、刘某国、刘某志等人相互勾结,形成恶势力,进行组织卖淫活动。自2018年三四月份始,侯某刚通过向张某某、孔某某、刘某、晁某某等人出借高利贷收取高息,逐渐得以对上述人员进行控制,并与被告人朱某芹、林某生、刘某国、刘某志等相互勾结,形成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交叉结伙分别组织张某某等上述借款人在菏泽、济南、郓城、鄄城等地进行卖淫活动。
6、牛某堂、郝某玉、孙某形成的团伙恶势力犯罪案
单县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牛某堂伙同被告人郝某玉、孙某向某公司发放月息15%的高利贷后,三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索要高利贷债务为由,在单县多个酒店、宾馆采取殴打、辱骂等手段多次非法拘禁某公司法人李某某、股东刘某某,还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对瑞安公司提起虚假诉讼,干扰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致使该公司投资的龙瑞天和项目较长时间搁置。
因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该项目片区被拆迁的业主报警或数次到有关部门上访,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牛某堂、郝某玉、孙某形成的团伙属于恶势力。
7、孙某勇、李某鹏、王某诈骗、敲诈勒索案
巨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6日至同年12月14日,被告人孙某勇与被告人李某鹏、王某经预谋,以虚构的投资担保公司的名义,以无抵押、无征信贷款为幌子向被害人发放借款,并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让被害人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且与被害人仅签订一份合同交由被告人孙某勇保管。同时,给被害人的车辆安装明暗两套GPS定位,并要求被害人提供一把车辆备用钥匙,以确保贷款安全。后三被告人单方肆意制造被害人违约事实,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本金、拖车费、协调费及向被害人索要借款合同规定日息20%的违约金等。在向被害人要账过程中,以不按要求付款就将车辆卖掉、出事故由被害人负责、每次要账有高额要账费等相要挟,让被害人按照指定的方式和地点交付钱款,不给钱就不归还被害人车辆,从而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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