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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成武县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对以下财产进行变卖现将变

山东法制报 2016-07-12 08:24 大字

受成武县人民法院委托,我公司对以下财产进行变卖。现将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及变卖价格:

标的一:成武县海辰养牛专业合作社的黄牛一宗(约 210 头),变卖价格:11.2 元/斤。(整体变卖,总价值以现场实际称量的斤数为准)。

标的二:菏泽市海辰食品有限公司的冷冻牛肉及制品一宗,变卖价格:460.1万元。

二、变卖期限: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变卖工作 60日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变卖时间为 15 日,最后一日为变卖日,每个阶段内有人买受变卖财产的或者 60日内无人办理变卖登记的,变卖活动结束。

三、应买方式及规则:有意者如同意应买条件,请向变卖机构递交《应买申请》,缴纳变卖保证金:标的一 10 万元,标的二 50 万元,以资金到达指定账户为准(收款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37715278055,开户行:中国银行菏泽长江路支行)。并持有效证件(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足额交款单据到变卖机构办理参加变卖活动的手续。

1、自公告刊发之日起,每个变卖阶段的 15 日内,有一人递交应买申请,并交纳应买保证金的,即为买受人,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应买的,转入现场竞价,价高者取得变卖财产。该变卖阶段无人应买则转入下一阶段,依此类推,直至成交或变卖活动结束。

2、买受人确定后,应当在买受人确定之日起 15 日内将全部变卖款(竞价确定买受人的,变卖款为竞价最高价)全额交至法院指定账户。

3、买受人按期付款后,由拍卖人出具《 变卖成交确认书》,执行法院据此出具裁定。买受人不按期付款的,视为违约,买受人自动丧失应买资格,其违约行为将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特别注意:对于本案相关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本公告视为变卖通知送达。

五、变卖地点及监督人: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大厅由成武县人民法院监督变卖。

六、申请受理地点:菏泽市中华路 1659 号(商务局 108 室)菏泽拍卖行有限公司办公室

七、联系人:田法官(监督机构)电话:0530-8620301

李经理(变卖机构)电话:0530-5183118、13853023311

菏泽拍卖行有限公司

2016 年7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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