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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法 彰显法律亲和力

山东法制报 2015-03-03 08:22 大字

近日,一队人敲锣打鼓地来到了成武县民检察院,向检察干警送来了一面“文明执法  爱心无限”的锦旗。该县孙寺镇的老单紧紧握着办案检察官冷爱民的手说:“感谢检察机关人性化执法,不仅给了犯罪嫌疑人一次悔过自新的机会,更保住了我们家的希望……”被害人的家属要求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事情的经过是2015年3月3 日,犯罪嫌疑人郭东(化名)无证驾驶鲁R74222 小型客车在天宫庙镇霍楼村十字路口与单良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单良受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犯罪嫌疑人郭东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郭东在2014年8 月份曾因盗窃罪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批准逮捕。但是被害人单良的家属却极力要求对犯罪嫌疑人郭东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缘由是虽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但该协议是分期履行,每年赔偿被害人五万元,三年履行完毕。犯罪嫌疑人郭东通过外出打工已经履行了一年,第二年的履行时间将至,由于郭东被羁押将无法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同时,被害人单良由于在此次交通事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长期卧床,孩子正在读大学,如果失去赔偿金全家的生活会立即陷入困顿。

对此,主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仔细审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郭东的现实表现进行了社会调查,发现郭东家境贫寒,与年迈的父亲相依为命,其案发后主动投案,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外出打工按时积极履行协议。其行为虽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属于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无社会危险性。最终,依法对郭东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

近年来,该院积极探索对于轻微刑事案件轻缓化处理,树立“没有社会效果的法律效果等于零”的意识,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该案件的办理是在司法实务工作中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合理把握和妥善适用,同时也是对执法为民宗旨要求的积极贯彻。

黄辉  李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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