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县检察院:把握法律尺度 传递司法温度

菏泽日报 2020-09-09 10:02 大字

本报讯 (通讯员 汪 琦)“我太冲动了,没有尽到一名丈夫、一名父亲的责任,感谢妻子能原谅我,也感谢检察官给我和我们的家庭一次重新开始的机会!”9月2日上午,曹县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公开听证,该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听证现场,面对妻儿和检察机关懊悔不已。

据悉,王某与妻子张某于201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二人年纪尚轻,相处中情绪易激动,婚姻与家庭带来的种种琐事,使得初为父母的二人疲于应付。最终,二人因生活琐事再次争吵,之前的不愉快涌上心头,口不择言恶语相向,最终情绪激动相互厮打,造成张某腰部右侧受伤。后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发现,本案系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轻微刑事案件,王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保证不再伤害张某。张某谅解了王某,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据此,承办检察官提出对王某拟作相对不起诉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的建议。

为有效化解家庭矛盾,增强办案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曹县检察院决定召开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进一步听取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考虑到王某与本案被害人张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并育有一子,且张某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如若对王某进行刑事处罚,将会对其家庭、子女产生较深的负面影响,不利于家庭内部和谐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与理性关怀,充分体现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拟对李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从法、理、情三方面分析了拟对王某做相对不起诉意见的法律依据及理由。

听证会后,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案情和听证会上各方意见综合考量,曹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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