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拖线板,竟引发命案 其中一名伤人者此前已有两次案底,终获刑11年
日前,在历下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被告人赵金军和黄景因为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7年。而事情的起因,居然只是因为一块小小的拖线板。为了这块拖线板,当年57岁的马志军(化名)竟丧了命。
本报记者万兵
通讯员王继学
被打者仰面倒地
吸入性窒息死亡
时间回到2013年10月的一天中午,在历下区奥体西路某工地上,醉酒的马志军和工地仓库管理员陆聪(化名)因为借用拖线板起了点争执。马志军和他的工人当时就把陆聪打伤了。气不过的陆聪找到了工地项目经理,想要为自己讨个说法。
然而,在工地项目部的会议室里,双方并没有达成和解,反而再次争执起来。这个过程中,自行跟随他们进入会议室的赵金军、黄景和马志军撕扯了起来。比马志军小17岁的赵金军拿起安全帽砸向马志军头部,并一边抓推着他一边用脚踹。马志军没能招架住,身体失控仰面倒地,致颅脑损伤合并胃内容物返流气管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不承认故意伤害被害人
没被认定为自首
尽管马志军随即被送往医院,但还是被宣告抢救无效,猝死。惹下了大麻烦,赵金军却逃之夭夭,但仅仅两个月的时间,民警还是根据线索将他抓获归案。和他一起推打马志军的黄景则忙去公安机关投案,半路上就碰到了办案民警,并被带回公安机关。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金军、黄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中,赵金军对马志军倒地并死亡的结果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黄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此外,据本案审判长郭喆介绍,现年40岁的被告人赵金军,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0年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2005年11月被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2007年8月刑满释放。
案发后潜逃、到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有前科,综合考虑,法院认为应对被告人赵金军从重处罚。而黄景到案后也始终未承认其存在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
两名被告人
分别被判11年7年
案发后,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某工地的总承包方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工程总承包方与两被告人等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金80余万元,被告人赵金军、黄景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考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人赵金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判决被告人黄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本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金军、黄景均提出上诉。后上诉人赵金军(原审被告人)要求撤回上诉,济南中院依法裁定准许。济南中院经审理,日前也依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景的上诉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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