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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真大胆冒称警察招摇撞骗获刑一年半

齐鲁晚报 2016-07-06 08:24 大字

本报曹县7月5日讯(记者 邢孟 通讯员 徐树君 魏华丽) 一男子明明无业,却冒称警察,还以能为他人办理教师证为由诈骗4万余元。近日,经曹县人民法院审理,该男子以招摇撞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王女士是曹县某学校的一名代课老师,据其介绍,在2015年2月份一天,她通过手机“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男子张某,他自称是市公安局的,现在曹县挂职。此后,张某得知王女士是一名代课老师后,便称自己能帮其转正及办理教师资格证。期间,张某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还拿出了假的驾驶证和警官证给王女士查看。在取得了王女士的信任后,张某又以办理教师资格证及转正手续为名向王女士索要钱财。为了转正,王女士先后被张某骗走现金共计4.1万元。

在等待转正的过程中,王女士的同事听说此事,经过同事的帮忙打听,王女士才知道原来张某并不是自己所称的在市公安局上班,其提供的警察证及警号也都是假的。王女士又急忙从网上查询自己的教师资格证,发现也是假的。此时,王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于是来到曹县公安局报了警。

此后,曹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在案件的审理中,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应构成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那么,在本案中,张某到底该以何罪论处呢?

对此,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进行炫耀,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骗取非法利益。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客观上都是采用欺骗手段,侵犯的主要是公民的财产权利,但区别在于诈骗罪的对象仅为财物,并且要求达到一定金额,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招摇撞骗罪谋取的是非法利益,不限于财物,还包括地位、待遇等,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形象。

如果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为了骗取财物,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适用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具体到本案中,张某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财物价值4.1万元,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以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较重,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利用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相比其他诈骗犯罪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为既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又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利益,历来刑法对该类案件的被告人从重处罚,因此张某被判处了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也是希望他能认识到错误积极改过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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