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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痛经假”真的来了!凭假条可休一两天;九成菏泽女性不知

牡丹晚报 2016-03-11 10:55 大字

□牡丹晚报记者 淑娅

身为女性的你知道什么是“痛经假”吗?身为领导的你知道女职工享有“痛经假”的权利吗?早在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就规定: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也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看来“痛经假”并不是新名词,那么在菏泽,有多少人知道“痛经假”呢?昨日,牡丹晚报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山东省25年前就有“痛经假”?!

“我从初潮就痛经。每次来月经的前一个星期,我的心情就跌入谷底,因为在月经来潮前一天,就腰酸肚子涨,非常难受,来的当天还必须用热水袋暖肚子。我记得上学时,每月都得请假,疼得厉害时还会呕吐,吃不下饭。有一次,我去卫生室拿止疼药时,医生说有个女孩都疼得昏过去了。”牡丹晚报记者采访时,家住牡丹区西城办事处的王女士说,她从前听母亲说,痛经的女子生了孩子就好了,但自己生完孩子后,依旧会痛经,只是有一点好转。

在牡丹区一所小学任教的李女士说,如果来月经的第一天赶上工作日,简直是要半条命,身体难受得厉害,还得站着讲课,每上完一节课,衣服都被冷汗浸湿了。“不好意思请假,因为只要请了,我就得拜托其他老师来替课。”李女士无奈地说。

牡丹晚报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官方网站上看到,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从事这些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1993年,由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同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受访的100位菏泽女性都愿休“痛经假”

随后,牡丹晚报记者通过在街头随机采访和微信交流群、朋友圈,询问了100名女性关于“痛经假”的问题,其中90%的人表示不知道;8%的人表示知道,但没休过;2%的人选择自己给自己放“痛经假”。当记者询问她们是否愿意享受休假时,这些女性都表示愿意。

“我从没听说过这种假期啊,如果有真是太好了,每个月最难受的就是那几天。”市民王女士说。

“我年轻时就听说过‘痛经假\’,但用人单位从未实施,难受的时候真的连床都起不来,就算勉强去了单位,工作效率也不高,心情也不好,所以我就会请假。现在我女儿也工作了,看到她痛经时难受的样子,我就心疼,但她所在的单位管理比较严,不好请假,所以每月那几天我都会给她备上止疼药,但这药吃多了对身体不好。”家住曹县城区、今年50岁的刘女士无奈地说,既然有政策,为何单位却没实施呢?

在莱芜一钢厂上班的卢女士说,她们钢厂就实施着“痛经假”,每位女职工每月有三天的假期,不扣钱。“想休就休,不休也没关系,而且不用开证明,只要给负责的班长说一声就行。”卢女士笑着说。

想休“痛经假”,需医院开证明

采访中,牡丹晚报记者发现,不少女性对待“休‘痛经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这一办法颇为不解。

“怎么开?去哪里开?我从没听说过,而且俺单位是男领导,这样的事也不好说出口。如果真的无法忍受,可以用其他理由请假一天。”听到“痛经假”这个词,家住市太原路的牛女士颇为惊讶。

医疗机构证明不仅难住女职工,对医院来说也是个难题。

“我从未听说过‘痛经假\’,也从未开过相关证明。”3月9日,牡丹晚报记者采访到市妇幼保健院门诊办公室主任张桂萍,她表示,自己工作26年间,从未开过“痛经假”证明,也从未有女性前来咨询。

“痛经没办法诊断,而且也没有疼痛级数的区分,因为个体差异,有的人能忍,有的人就无法忍受,我们也只能通过患者自己讲述感觉,为她们诊断开药。”张桂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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