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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公告

菏泽日报 2016-03-22 09:23 大字

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公布的对人类威胁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为切实加强菏泽市防雷安全工作,防止或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菏泽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2016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事项公告如下:

一、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根据《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经检测不合格的,应限期予以整改。”之规定,应当定期申报检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法律责任

根据《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拒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不整改的”、《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施工和安全检测的。” 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检测范围

菏泽市辖区内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场所以及应当定期申报检测的防雷装置。主要检测范围为:

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单位和场所;2、广播、电视、邮政、通信、金融、交通、供水、电力、气象等电子设备密集且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其他弱电设备、易遭受雷击的设施;3、医院、学校、物业管理区域(住宅小区)、商场超市(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网吧、车站、娱乐场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4、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雷击易损毁的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防雷技术规范规定必须进行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的单位或场所。

四、检测机构

菏泽市防雷中心5550225

菏泽市防雷中心鄄城防雷所   2421536

菏泽市防雷中心郓城防雷所   6522329

菏泽市防雷中心东明防雷所   7611121

菏泽市防雷中心定陶防雷所   2212402

菏泽市防雷中心巨野防雷所   8212824

菏泽市防雷中心曹县防雷所   3319860

菏泽市防雷中心成武防雷所   8980185

菏泽市防雷中心单县防雷所   4662319

五、监管机构

菏泽市气象局:0530-5551129

特此公告

菏泽市气象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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