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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终审宣判被告网上发帖诽谤“曹县交警”获刑两年

牡丹晚报 2015-12-04 11:41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志国)本报曾报道过的 “山东第一例网络谣言案”,近日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李某以诽谤罪判被处有期徒刑2年。

该案一审在曹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为曹县交警大队协勤张某自诉。2014年3月28日11时30分许,张某与同事在队长胡某带领下协助治理无证、无牌、酒后驾驶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巡逻至许单路曹县魏湾镇户花园村西头时,发现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从东向西行驶,张某即示意李某停车接受检查,但李某将车停到路边后即弃车逃跑,张某随即追赶。李某在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腿部受伤。张某与其他同事先后赶到,见李某躺在地上并喊腿疼,张某等人将李某抬到车上。

经询问,李某称自己没有驾驶证,且购买的摩托车系二手,因害怕检查才弃车逃跑。后交警人员组织车辆和人员将李某送曹县同善医院检查治疗。事后,李某却以其被交警人员打伤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李某自2014年4月开始捏造其身体损伤系张某对其暴力殴打所致的虚假事实,分别在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天涯社区、人民网等十余个网站上,发布《血泪控诉:腿被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山东省曹县交警打残人》等多个帖文或视频,浏览量达61558次,被转载314次。李某的行为,使张某的人格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2015年1月13日,张某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状告李某犯诽谤罪。2015年3月2日,李某以故意伤害罪反诉张某。今年7月10日,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某诽谤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年。7月15日,李某提出上诉。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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