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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海荣于存德于存忠菏泽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山

山东法制报 2015-12-22 12:22 大字

包海荣、于存德、于存忠:

菏泽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你方之间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菏仲字第 492 号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当事人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菏泽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选定仲裁员及组庭方式的函、授权委托书(空白)、组庭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30 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选任仲裁员及组庭方式的函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25日 11时在本委曹县办事处仲裁庭(曹县县府前街18号)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开庭后 10 日内到本委曹县办事处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菏泽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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