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年休假工资能支持吗?

合肥晚报 2022-01-15 05:06 大字

【案情简介】王某于2019年1月4日入职某餐饮公司,岗位为管事部主管,2020年12月3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餐饮公司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王某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王某未休年休假工资。2020年度王某请事假共计24天,餐饮公司未扣除其事假期间的工资。2021年3月10日,王某向合肥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1379.31元。

【案件解析】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王某2020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没有扣其工资,故王某主张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

叶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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