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一次扣一千”是法盲无知也是管理无能

济南日报 2022-01-10 11:23 大字

黎青 作□舒圣祥

合肥某公司职员在11月迟到三次被扣3000元,向当地媒体寻求帮助。1月4日,记者上门核实,被该公司拒之门外。记者在门外遇到公司股东,却被骂“滚蛋”。据悉,迟到被罚3000元的当事人已申请劳动仲裁。(1月7日中国新闻网)

实施劳动管理,是企业和雇主的合法权益。但如果真的有理,何须对记者怒吼“滚蛋”?还是平日对员工喊习惯了?又或者,根本意识不到企业也有守法的义务?

罚款的本质,是一方对另一方经济资源的剥夺。根据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显然,我国法律目前并未赋予企业罚款权。企业罚款因此找不到法律依据,依据的只能是企业内部规章制度。

那么,企业内部规章可否自行规定罚款?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观点,既然我国法律未明文禁止企业对员工罚款,企业基于管理需要,或许应当享有罚款权。但即便如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也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罚款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制定关于罚款等事项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且依法公示或告知。故此,迟到一次罚一千是否合理,要看该罚款是否有公司内部规章作为依据,该内部规章在制定时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有没有依法公示或告知,以及相比该员工每月的工资,迟到一次罚一千是否明显过高。总而言之,老板和员工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企业罚款不是想怎么罚就可以怎么罚。任性而为的企业罚款,法律不会认账。

对于这起奇葩事件或许无需过度解读,但企业罚款权的法律争议应该引起重视。值得强调的是,企业奖惩必须依法进行,而且罚款也不是万能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企业可以通过浮动工资、绩效考核、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对劳动者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奖惩。动辄罚款,不仅可能是法盲的无知,还可能是管理的无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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