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
本报讯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经合肥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12月1日起,合肥市调整部分社会救助及补贴标准,同时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等补贴对象范围。
合肥市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806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12574元/年/人(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11189元/年/人),照料护理标准为2515元,由县(市)区按照失能人员上浮20%、半失能人员依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2035元/月/人。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调整为242元/月/人,三、四级调整为162元/月/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调整为242元/月/人。高龄津贴调整为80~89周岁老年人100元/月/人,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月/人,100周岁以上老年人500元/月/人。
全市60周岁及以上经济困难的半失能、全失能老年人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60至69周岁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对象不重复享受),标准按照半失能老人400元/人/月、全失能老人600元/人/月执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范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不含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延伸至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记者 朱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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