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表决比例和产权归属能否明确?

新安晚报 2021-12-22 09:30 大字

本报讯《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报12月15日曾报道),引发大众广泛关注。12月20日,新安晚报与合肥市蜀山区笔架山街道联合召开座谈会,讨论该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政协委员、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方达夫通过书面发言提出,建议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业主表决比例的相关规定。他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91条也是如此规定。

对于支持通过协商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的条款,与会代表建议,或许可参照上海、天津、厦门等城市的做法,明确补偿的标准。第(三)款“方案公示”,应该明确社区对于有异议加装电梯的调解不成怎么办?这关系到是执行三分之二同意,还是一票否决。应该前后一致,让社区更好操作。

此外,安徽大学副教授、社区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吴猛建议,第八条第(二)款应该明确加装电梯产权归属,方能明确责任主体。加装电梯产权应以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底层业主未出资,不享有共有权,也无需承担电梯运行的相关责任。根据民法典273条的规定,共有权随同专有权转移。第(四)款“电梯使用人是加装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电梯使用人”不准确,电梯的责任主体应为产权人。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星级记者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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