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次性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

新安晚报 2021-12-17 09:45 大字

“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12月16日,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了解到,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供应

实施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实施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变化不超过5%。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鼓励在交通便利区域建租赁住房

实施意见强调,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合肥市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一次性收取押金不超过1个月

记者注意到,实施意见强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合肥市要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签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对于集中式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徐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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