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修订《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 电梯收入可用于日常保养,施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市场星报 2021-12-16 00:58 大字

日前,为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合肥市房产部门对《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进行了修订,现正公开征求意见。从即日起至12月21日,广大合肥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39392526@qq.com,提出反馈意见。   

加装电梯申请应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本次修订后的《意见》明确,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条件为: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5年内未列入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范围和计划;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公安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其中,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

《意见》规定,加装电梯申请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提出。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电梯商业广告收入可用于日常保养检测

《意见》表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和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承担由业主协商,共同出资解决。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合肥市区(含开发区)财政对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补贴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形式,按20万元/台予以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合肥市财政对四县一市按10万元/台予以补贴。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加装电梯工作。相关业主可利用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

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楼栋应给予帮助

《意见》规定,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的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时,凡需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表决。

在实施过程中遇有矛盾,经协商不成,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支持通过协商对权益受损业主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编制的方案经所在社居委查验后,须在物业区域的显著位置及本单元或本幢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的,社居委盖章备案;有异议的,应向社居委书面反馈。所在社居委应主动出面调解,帮助业主协调有关事宜。

《意见》表示,对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楼栋单元加装电梯项目,社区居民委员会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类社会公益组织给予帮助。

加装电梯施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在加装电梯施工方面,《意见》要求,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监理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土建部分(即不含特种设备采购安装)造价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法规规定限额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并纳入监管。

电梯安装施工方须将拟施工时间、地点、内容及联合审查意见等情况,书面告知辖区市场监管(特种设备)部门,并到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施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0天,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备案部门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取得加装电梯审查意见书后不得阻挠破坏

《意见》指出,电梯使用人是加装电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和运行管理。电梯使用人可委托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经协商确定的实际负责人应当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电梯使用人应支付服务费并签订协议。服务费用标准可参照《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协商确定。

对已经取得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意见书的,相关业主不得阻挠、破坏施工。阻挠、破坏施工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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