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病危公司却不准假 员工自行休假竟被开除

老年生活报 2021-12-08 07:52 大字

[摘要]案例探讨

父亲病危,公司不予批假

2017年4月,安徽合肥的柏女士入职合肥某家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19年10月31日,柏女士因父亲病危,向公司请假至2019年11月3日,公司批准。 11月5日,柏女士再次请假至11月10日,公司这一次未予批准。11月7日,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催促柏女士返岗:“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 ”第二天,公司再次向柏女士发送通知,要求她回到公司完善履行请假手续。11月9日,柏女士的父亲离世,她再未回公司上班。

此后,柏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公司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该家居公司不服,两次上诉均被驳回。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存善意

“劳动关系并非简单的合作关系,而是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从属性,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当然地对劳动者具有管理权,其对劳动者提出的请假申请具有审批权。 ”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敏认为,“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不能太任性,要遵循正常的人伦、孝道等”。

胡敏提醒,劳动合同法第39条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作为惩戒员工最严重的方式,用人单位需要审慎为之,程序一旦不正当,就可能违法。

“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那么要就其合法性、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监督也是为了避免出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生。”胡敏说。

“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劳资双方共同沟通协商。 ”胡敏认为,一方面,劳动者在遇到需要请假的困难情况时应与单位沟通,尽可能提供材料和说明。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法律、规章是企业管理的最低红线,企业管理应在此基础上更多考虑企业文化,而对员工的关怀也是一种企业文化的打造,是企业文化人性化、有温度的体现。唐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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