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案例:2021年5月中旬,李某与陈某举办了婚宴,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在共同生活期间,李某逐渐发现,其与陈某在生活方式及性格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难以继续生活下去。经蜀山区三里庵街道二里街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于7月16日达成协议,陈某一次性给付李某五万元(包括结婚前的彩礼、婚纱照等费用),双方不再共同生活。
专家点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二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进行登记的,按照同居关系予以认定。本案中,李某与陈某只办理了婚宴,而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因此,应当按照同居关系处理财产分割问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某为结婚而支出的相关费用较高,且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两个月。因此,陈某应当返还相关费用。
专家提醒: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愈发常见,由此引发的人身、财产关系纠纷也有所增加。非婚同居,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生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形成的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男女双方只有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司莹 本报记者 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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