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城区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的决定 (2021年10月28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及时消除危险住房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危险住房处置,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决定:
一、危险住房处置应遵循“以人为本、政府统筹、市场运作、分类处置”的原则,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引导房屋所有权人、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等各方积极参与,分类分步实施。力争“十四五”期间完成城区经鉴定为整体拆除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
二、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危险住房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将危险住房处置工作纳入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危险住房解危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安全应急处置,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定期开展危险住房排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组织实施危险住房处置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四、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五、经鉴定为危险住房的,可以通过维修加固、翻建、重建、产权收购、等价置换或者协议搬迁等方式处置。采取原地重建方式解危的,在保障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适度放宽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及退让等管控要求。
六、市、区人民政府对经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危险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下列住房使用安全应急抢险措施:
(一)组织相关人员撤离;
(二)划定警示区域,设置标志或者张贴标识;
(三)封锁危险场所,限制或者禁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
(四)实行临时交通管制以及其他安全防控措施;
(五)控制水、电、燃气和燃料的供应;
(六)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抢险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执法、生态环境、地震等有关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企业应当根据职能划分,形成联动,共同推进危险住房解危工作。
七、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八、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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