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公告 (2021年第10期)

合肥晚报 2021-11-02 00:49 大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符合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情形的,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以及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现将符合上述规定的张英杰等26人机动车驾驶资格公告作废。(详细信息请上合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共服务与民生→机动车及驾驶人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wgk.hefei.gov.cn/public/column/6811?type=2)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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