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2021年第10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以及第七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符合注销情形且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现将符合上述规定的吴德义等684人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详细信息请上合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共服务与民生→机动车及驾驶人公告)
合肥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网址:(http://zwgk.hefei.gov.cn/public/column/6811?type=2)
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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