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五”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合肥日报 2021-10-18 05:57 大字

本报讯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起草《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十四五”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

根据《意见》,“十四五”期间,合肥市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线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合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方式主要包括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实物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通过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以及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筹集。同时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货币化补贴、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在租金方面,合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针对不同的建设方式、不同的项目,分类确定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各区(开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同比例调整,年涨幅不超过5%。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5年

合肥市严格项目准入,对于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不纳入管理的,要退出已享受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

《意见》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记者 王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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