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政策解答(二)
1.问:青年就业见习补贴的类型?
答:(1)就业创业见习补贴
①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其中财政补贴每人每月1400元。各县(市)、区(开发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见习基本生活补贴标准;见习基地也可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适当提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助费。
②见习指导补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认定的见习人数,财政按照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指导补贴。
③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基地应及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险赔付额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认定的见习人数,财政按照人均1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补贴。
④提前留用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⑤留用见习人员奖励。见习期满后与见习人员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留用人数占当年度见习人员50%以上(因见习基地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见习留用人员除外),见习工作规范的见习基地,根据吸纳见习就业人数,由财政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一次性奖励。
(2)机关事业单位见习补贴
①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见习期间,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由财政全额承担。
②见习人员相关保险费用补贴。见习期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认定的见习人数,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按照人均100元标准统一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以上财政补贴资金从各级配套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见习基地支出的见习补助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问:见习期满,见习人员可获得哪些后续服务?
答:见习期满后未被录用者,可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服务等。
3.问: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的范围是什么?
答:(1)普通高校毕业生。指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不包括成人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类学生、各类非学历教育的毕业生。
(2)16-24岁失业青年。指有工作能力,暂时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16-24岁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一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的青年;二是虽没有办理失业登记但事实上处于无业状态的失业青年(不包括正在就学(全日制)、服役、服刑、强制戒毒以及没有劳动能力的青年等):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登记就业、未参加单位社会保险、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未工商登记注册等,系统将视其为失业青年。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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