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及改革定价机制的公告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定价目录》《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在广泛调研、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合肥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并改革定价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起步价和车公里租价
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起步价为:10元/2.5公里,车公里租价为:2.0元/公里。
二、低速行驶费和合乘费
(一)低速行驶费。当行驶速度低于12公里/小时,前3分钟免收低速行驶费;3分钟后,高峰时段(7:30~9:30,17:00~19:00)和其他时段分别按0.6元/分钟、0.4元/分钟计收低速行驶费。
(二)合乘费。为节约运力资源、规范巡游出租汽车合乘行为,新增合乘费项目。即:在出租车营运的起点得到第一顺位乘客同意后,可以搭乘第二顺位乘客。合乘路段的费用按70%的标准由双方分别支付,非合乘路段按正常计价标准计收。
三、空贴费和夜间补贴
(一)空贴费。巡游出租汽车行驶超过12公里(含)后,车公里租价加收50%。
(二)夜间补贴。夜间(23:00至次日5:00)起步价和车公里租价加收20%。
四、改革定价机制
改革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管理方式,建立政府指导价制度,即: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巡游出租汽车基准运价(包括起步价、起步里程、车公里租价,下同)和浮动幅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市场供需、运营成本、交通状况、服务质量、居民收入和驾驶员收入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巡游出租汽车实际执行运价。不再施行燃料价格与运价联动机制。
(一)基准运价。以本次调整后的起步价作为基准起步价,以本次调整后的车公里租价作为基准车公里租价。
(二)浮动幅度。上下浮动幅度最高20%。
(三)浮动时限。本次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执行基准运价满1年方可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且每年度启动运价动态调整机制不得超过1次。
(四)操作规程。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年度对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运价成本变化率进行评估。当评估周期相对于基期的运价成本变化幅度达到15%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运价调整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对外公布实施;未达到条件时,当年不做调整,纳入下一周期累计。
五、其他规定
(一)提升服务质量。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持车内车外整洁,做到文明礼貌和主动礼让斑马线。
(二)规范收费行为。每车次服务结束,计费金额按计价器显示金额结算,期间发生的通行费(过路、过桥等)由乘客承担。如发生不打表、未经乘客允许随意合乘等行为,乘客有权拒付相关费用。
(三)压实部门职责。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等相关具体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市市场监管、市价格主管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六、施行时间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合肥市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和市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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